上海卫星电视: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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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
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,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
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(以下简称
卫星地面接收设施),是指接收
卫星传送的
电视节目的天线、高频头、接收机及编码、解码器等设施。
第三条 国家对
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、进口、销售、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。
生产、进口、销售、安装和使用
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,由国务院有关行政bumen规定。
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bumen许可的生产企业,应当将
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。
第五条 进口
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
电视行政管理bumen开具的证明,进口
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bumen开具的证明,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bumen办理审批手续,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。
禁止个人携带、邮寄
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。
第六条
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,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bumen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bumen授权的bumen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、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;未经质量认证的,不得销售和使用。
第七条 单位设置
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,必须向当地县、市人民ZF广播
电视行政管理bumen上海卫星电视安装(www.mqzh.com.cn)提出申请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ZF广播
电视行政管理bumen审批,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
卫星地面接收设施。
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,由审批机关发给《接收
卫星传送的
电视节目许可证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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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0/5/25